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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一号公案持枪抢劫法库金店案宣判

时间:2018-11-30 22:23:31 点击:

  核心提示:2018年3月8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17年辽宁省一号公案——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持枪抢劫金店案,于3月26日公开宣判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路某某、胡某某同为“某某”网络聊...

2018年3月8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17年辽宁省一号公案——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持枪抢劫金店案,于3月26日公开宣判。

辽宁省一号公案持枪抢劫法库金店案宣判

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

被告人路某某、胡某某同为“某某”网络聊天群的成员,胡某某看到路某某在群内发布的意为“有枪想做事的可以私聊”的留言,遂联系路某某,二人预谋后准备抢劫金店。

2017年4月28日,路某某至沈阳与胡某某共同准备作案用的工具,包括:改装的摩托车1辆、摩托车头盔2个、雨衣2件、睡袋2个、铁锤1把、手枪1支等物。

同年5月3日、4日,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先后到辽宁省昌图县、康平县境内的金店踩点,因上述两处金店位置繁华,来往人员多等原因无法下手,抢劫未果。

同年5月5日早上,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驾驶摩托车至辽宁省法库县某金店处,观察后认为此金店的位置适合作案,二人遂决定抢劫该店。

当日12时许,胡某某持手枪,路某某持铁锤至该金店内,胡某某持手枪威胁金店内的售货员和顾客不准反抗,路某某持铁锤砸坏店内的黄金饰品展示柜台,抢走黄金饰品90件,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。

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至内蒙古自治区境内304国道旁的一树林处,将作案工具烧毁掩埋,并于次日换乘不同的交通工具返回至沈阳市内,胡某某将抢劫的财物带到家中藏匿。

2017年5月7日,被告人路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某快捷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;次日,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某小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,抢劫的黄金饰品及作案用的枪支被当场查获。

辽宁省一号公案持枪抢劫法库金店案宣判

经鉴定,涉案财物千足金1765.98克,万足金464.99克,价值人民币714099元。

上述涉案财物现己返还被害人。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,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手枪1支,子弹34发。经鉴定,查获的枪支可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“64式”7.62号毫米手枪弹,依法认定为枪支,34发疑似弹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弹。

辽宁省一号公案持枪抢劫法库金店案宣判

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

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持枪抢劫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抢劫罪;

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购买枪支,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,并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;

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共同犯抢劫罪,胡某某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

被告人胡某某、路某某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在正常经营的金店内抢劫作案,并头戴头盔、身披雨衣伪装真实的身体特征,驾驶改装过的摩托车逃跑,试图躲避侦查,人身危险性大,社会影响恶劣,应予严惩;

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,结合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有坦白情节,抢劫过程中未造成人员伤亡,且被抢财物现己全部追缴返还等事实,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、作用判决,

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被告人路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
01:43

作案全过程:仅1分28秒

事发当天中午12时39分,萃华金店法库分店。两名店员向顾客展示首饰,另外两名员工站在旁边聊天。门口突然停下一辆红色摩托车,两名男子跳下车径直冲入店内。据金店监控视频显示,两名男子身穿统一深色大衣,上面带有绿色反光带。戴白色头盔的男子手持枪状物,戴黑色头盔的男子手持铁锤!

两人分工明确、同时行动。“白头盔”挥舞手中的枪状物,不停恐吓店内人员,将五人逼向角落处。三名女员工呈跪姿,弯腰快速逃离柜台。与此同时,“黑头盔”抡起铁锤猛砸柜台。柜台玻璃遭受三次重击后粉碎!“黑头盔”将铁锤放在旁边,双手抓起黄金手镯装入黑色挎包。12秒钟后,“白头盔”快步跑过来帮忙,但是被“黑头盔”推开。

在同伙挥手示意下,“白头盔”拎起铁锤继续打砸柜台,并不时四处张望。“黑头盔”弯腰伸臂,双手向黑色挎包内填塞黄金饰品。两人装满挎包后快步跑出金店,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。整个抢劫过程仅持续1分28秒!

辽沈晚报、聊沈客户端记者 杨帆 编辑 金飞

作者:不详 来源:沈阳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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