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桌上,因话不投机,一男一女发生口角。在酒精的刺激下,男子拿起菜刀,扬言要和女子发生关系泄愤。
请客的主人被吓呆,向男子提供了自家仓房的钥匙。女子跪地求饶,可还是被男子拽进仓房,惨遭强奸。
“她是自愿的,发生关系后我还给她30块钱。”男子辩称。10日,记者从法院获悉,该男子因犯强奸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2014年9月的一天上午,43岁的男子王某、女子张丽等人受邀到法库县的李强家吃饭。众人开始喝酒,喝到下午3点左右,王某和张丽在酒桌上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,还打了起来。
二人被李强拉开后,张丽收拾东西准备离席。这时,满身酒气的王某冲进了李强家的厨房,拿来了一把菜刀。他一边拿菜刀砍墙,一边威胁张丽声称要和她发生关系,“要不我就把你撇楼下去!”
随后,王某开始对张丽动手动脚,还拿着菜刀向请客的李强索要他家楼下的仓房钥匙。李强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,战战兢兢地告诉王某:“钥匙在小柜里。” 张丽跪地求饶,可王某置之不理。在拿到仓房钥匙后,王某才把菜刀放回厨房。
接着,王某将张丽拽到楼下仓房,在仓房内将她强奸。过了20多分钟后,王某回到楼上把仓房钥匙还给了李强,并和李强等人继续喝酒,而张丽则报了警。
庭审中,王某辩称,他没有拿刀威胁张丽,喝完酒后是张丽主动和他下楼的。“张丽让我给她50元,发生关系后我给她30元,我没有强奸她。”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应负刑事责任。经查,证人证言及法医DNA鉴定书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,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。
关于被告人王某辩解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给其钱一节,无证据证明。为此,法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