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库县供暖公司收10%“报停费”受质疑
(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徐征)继新民市宏宇供暖公司在没有文件许可收取“报停费”之后,法库县也出现类似的事情,不过,法库县是在县供暖办许可下进行的。
昨日,沈阳市供暖办工作人员明确表示,沈阳市现在未开始实行收取“报停费”,法库县隶属沈阳市管理,不能收取“报停费”。随后,法库县供暖公司收取“报停费”一事被叫停。
居民张先生说,日前,他到法库县宏利供热有限公司准备办理停供手续,但在交费大厅被告知要办理停供也需要花钱。
“我家面积大概有70多平方米,每年交供暖费2100元,如果收10%的停供费用,就要交出210元钱。”张先生提出疑问,此前看到了本报的报道:沈阳市暂时未开始收取“报停费”。“既然沈阳市没开始收这个费用呢,为啥法库收了?”因为有疑问,张先生就没有办理停供手续。
昨日上午,记者联系到宏利供热有限公司。一位工作人员称,收取“报停费”并不是供暖公司的决定,而是县供暖办下达了通知,并且盖有公章。”
对此,法库县供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,法库县今年确实要求用热户办理停供时交10%报停费,原因是法库县办理停供的住户数量多,供暖公司的损失较大,而即使住户办理停供,供暖公司也要维护设备,供暖办在减小住户的损失的同时,也考虑到要减小供暖公司的损失,因此,根据从8月1日起施行的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》第二十四条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,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,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”的规定,将停供费用设定在10%。
沈阳市供暖办相关负责人在了解了法库县收取10%“报停费”后明确表示:沈阳市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收取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标准,所以,隶属于沈阳市管理的其他地区也不能收取该项费用。“虽然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》中规定可以收取这个费用,但沈阳市目前还没开始收费,也没有相关文件,法库县不能私自收取这个费用,我们会立即责令法库县停止收费。”
法库县供暖办表示,此前他们不知道法库县不能单独收取这个费用,现在收到市里的通知,已暂停收取这个费用,对那些已经收费的住户,将会尽快退回。退“停供费”时,只要拿着当时的交费收据即可,工作人员也会上门退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