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库农民共同出资50万元购买了康平一处门市房,万万没想到,所购买的门市房竟是小产权房,结果无法办理过户手续。8月23日,沈阳晚报、沈阳网记者从康平县人民法院获悉,集体土地上建房不准买卖,双方买卖合同不合法属于无效合同。
50万元要打水漂
去年5月,康平周某因涉嫌一起经济诈骗案件而被警方抓获刑拘。周某的妻子刘某决定将自家在康平县康平镇一处临公路门市房出售,帮助丈夫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。
5月20日,法库安某等三名农民找到刘某想要购买,刘某拿出自家门市房房产证,信誓旦旦地保证肯定能办过户手续。为了让安某等人放心,刘某还找来了周某的姐姐和两个弟弟做担保。见状,安某等人放心地与刘某签了门市房买卖协议,总价款60万元,约定第一次付款30万元,第二次付款30万元。
5月20日,安某等三人将30万给了刘某。第二天,安某又给了刘某20万,约定余款待办理完过户手续时一次给齐。拿到50万元的购房款后,刘某将房产证给了安某。安某前往办理过户手续时,发现所买的门市房竟是“小产权房”。
法院判买卖无效
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集体土地上建房不准买卖的规定,因此,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同时,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也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,应为无效协议,因办不了过户。安某等三人找到刘某要求返还购房款,刘某说,当时买卖房屋,双方都同意了,合同就应该有效。“另外,你们要房就给房,你们不要房,我也没钱还你们。”
事后,门市房还一直由周某夫妻占用着。安某等又紧急找到担保的周家姐弟三人,姐弟三人说,“房子也不是我们卖的,问我们要不着钱。我们也不承担返还房款的保证责任。”无奈之下,安某等人将周某夫妻及周家姐弟三人告上了法庭,要求判定门市房买卖协议无效,返还购房款50万元。
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签的门市房买卖协议,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认定合同无效。周某夫妻应当返还购房款50万。周家姐弟三人在签订买卖房屋过程中,明知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不允许出卖给本集体成员以外人员,担保人提供担保存在过错,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。
躲避久拖终还钱
判决生效后,周某夫妻拒不履行返还购房款的义务。去年12月28日,安某等人来到康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随即,法官董国祚向周某夫妻下达了执行通知书。周某态度极为强硬,拒不出面签收。法院干警多次上门执行,周某经常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。
今年,法院将此案列为重点执行案件进行执行查办。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,可周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。法官告诫周某,如果不按法院判决执行,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、裁定罪,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正处于取保候审的周某有些害怕了。
与此同时,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对周某家庭财产进行摸底调查,并依法查封周某的一处房产。这时,周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,积极四处筹措资金,将50万元交到了法院。6月30日,安某等人如愿地拿回了自己的钱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