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线电视初装费、煤气管网费、亮化费、宽带费……
这些项物业收费都不合法!
业主张先生2009年买了新房,2011年入住,物业向其收取了有线电视初装费、煤气管网费、亮化费、宽带费、装修保证金等费用。2月2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,上述费用均属于物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,应返还业主。袁野绘核心提示
买新房
物业代收各种费用
2009年,张先生购买一处位于于洪区的建筑面积为153.92平方米的商品房,并于2011年5月4日入住。2011年5月20日,张先生与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,约定物业公司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其收取物业费。
物业公司向张先生收取了有线电视初装费380元、煤气管网费1600元、煤气灶台阀252元、物业费2216元(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末,每平方米0.8元)、首年采暖费3894元(2007年至2008年度采暖费)、亮化费21元、宽带费100元、装修保证金1000元,合计9463元。
张先生事后得知,上述收费均属于不合理收费,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上述各项费用。双方协商不成,张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
物业称
有权收取其他费用
物业公司辩称:本案所涉项目为2006年项目,因当时政府规定煤气管网费、有线电视初装费、灶台阀费及宽带费均是单独收费,当时开发商未将上述四笔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。事实上上述四笔费用,不是物业公司收取,而是代收并已向煤气公司、有线公司等交纳完毕。上述四笔费用即使返还也应由煤气公司、有线公司等返还,而不应由物业承担返还责任。
关于张某主张其他费用问题,物业公司认为,因本案所涉商品房系现房出售,买房时即具备交付条件,物业多次通知张某办理入住手续,但张某无故拖延,直至2011年5月才办理入住,因张某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交付的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,除了装修保证金同意返还外,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物业费及其他费用。
代收费
不合理应返还
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表示张先生应于2010年1月份贷款到位后即办理入住并开始交纳物业费,但张先生交纳各种费用的时间为2011年5月4日,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,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应予2010年1月入住的证据。故物业公司收取张先生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末的物业费没有事实依据,其应从2011年5月4日开始收取张先生的物业费,并退还张先生多收的物业费1986元。同时,物业公司收取张先生的采暖费系2007年至2008年度,该年度张先生未购入涉诉房屋,亦未入住,故张先生要求返还采暖费法院予以支持。
物业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、宽带费、煤气管网费、亮化费、装修保证金,均属不合理收费,应予返还。市法院判决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返还张先生上述费用9233元。
不得收
物业费以外费用
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董菁评析此案认为,物业公司代收煤气管网费、有限电视初装费、宽带费,均属于不合理收费。辽价发【2008】97号文件《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》中规定,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、自来水、电力、电话、有线或光缆电视(简称“三管两线”)等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。“三管两线”的安装费用,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,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。省价审批【2009】1号文件《关于废止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批文的通知》中明确规定,自2009年1月10日起沈阳市已停止征收煤气管网费。张先生买房在2009年,开发商出售诉争商品房时上述文件已经实施,故物业代收上述费用显然已经不合法了。
物业公司收取亮化费及装修保证金等,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,如收取也应归于不合理收费。
本报记者 周贤忠